8月31日,2022年度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券(下稱“服務券”)在北京通企服版App正式發放。北京市中小微企業申領上限為2萬元、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10萬元、北京市的國家“小巨人”企業為20萬元。服務券單筆訂單優惠力度高達30%。
服務券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推出,旨在降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采用線上電子券形式向符合條件的我市中小微等企業免費發放,用于對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產品給予補助(覆蓋數字化賦能、上云用云、人才與培訓、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信息化開發、財稅審計、市場開拓、法律咨詢等領域服務產品)。
服務券采用“先到先得、領完為止、限期使用”的方式,可補貼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下單、服務周期不超過1年的產品。
本年度服務券發放將依托“北京通企服版App”客戶端,企業下載并注冊登錄“北京通企服版App”,點擊“服務”菜單,進入“服務券專區”后,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帶有“服務券”標識的服務產品下單,即可享受到高品質的服務券產品。
2022年度中小企業服務券領用指南
一、領券條件
1.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定標準的中小微企業(可通過“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小程序”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自測)。
2.企業近3年在行業經營、環境污染、納稅、誠信等方面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用中國(北京)”網站http://creditbj.jxj.beijing.gov.cn/credit-portal/查詢無“嚴重負面”事項),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網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詢無事項)。
3.按領用企業類別不同,中小企業服務券(以下簡稱“服務券”)領用設置不同上限,其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領用額度上限是20萬元、“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領用額度上限是10萬元、其他中小微企業領用額度上限是2萬元。
4.服務券有效期(自下單之日起)一般為30天。具有特殊需要的服務產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天。
5.單筆交易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額30%,且不超過5萬元。
二、使用流程
2022年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券的領取、使用、兌付和驗收等均在北京通企服版APP上進行。
(一)領券
1.企業實名認證。企業通過北京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注冊的法人賬號登錄北京通企服版APP,完成企業劃型認證。
2.在線購買產品。企業在北京通企服版APP“服務券優惠專區”等頁面選擇配券產品領券下單,在有效期內的服務券占用企業當年領用額度。
3.先到先得,領完為止。服務券發放按照領取的先后順序至發完為止;企業領取服務券后應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二)用券
1.服務機構接單。服務機構與企業接洽,商談具體服務內容,并在企業在線下單后48小時內決定是否接單,如超48小時未接單,訂單取消,服務券領取失效,不再占用企業當年領用額度。
2.簽訂服務合同。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服務產品與用券產品一致;合同條款須明確服務券抵用額度和企業自付額度;合同簽訂日期、服務開始時間不得早于企業在線下單日期。服務券補貼的服務周期不超過1年(合同周期超過一年的,按照合同總金額平均折算出一年周期對應的合同金額進行補貼)。
(三)兌付
1.服務機構申請兌券。服務機構在服務券有效期內上傳蓋章版的服務合同、蓋章版的中小微企業劃型及用券承諾、收款憑證(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簽訂日期)、發票(包含服務券抵用額度和企業自付額度,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簽訂日期)等資料申請兌券。
2.確認服務券額度。第三方評審機構在服務機構申請兌券后7個工作日內確認服務有效性及服務券兌付金額,并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集中兌付。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分批對服務券領用情況進行匯總確認。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兌付服務券服務機構名稱、服務產品、兌付金額,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滿后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滿意度評價
服務機構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在北京通企服版APP確認服務完成并對服務商提供服務等內容進行評價。
三、使用要求
1.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使用、兌付服務券,嚴格執行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合法使用服務券,并且自覺接受相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2.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服務券資金實施效果開展績效管理,對服務券使用及企業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3.服務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服務券兌付后,企業和服務機構有未開展實質服務或全部、部分退款情況的,服務機構應主動上報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并配合做好后續資金退回事宜。
4.企業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終止其服務產品交易,追回補貼資金,取消涉事企業領券資格和服務機構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并且按信用管理規定將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信用懲戒體系。違規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轉讓、贈送和買賣服務券的;
(2)故意隱瞞服務機構與企業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
(3)采取虛構服務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服務券資金的。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