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媒體融合的重要論述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關于“構建適應全媒體生產傳播工作機制和評價體系,推進主流媒體系統性變革”戰略部署,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對《北京市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經2025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正式發布實施。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5年8月25日
北京市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媒體融合的重要論述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關于“構建適應全媒體生產傳播工作機制和評價體系,推進主流媒體系統性變革”戰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媒體融合的有關要求,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設立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依據北京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稱“本扶持資金”)旨在推動廣播電視媒體融合向縱深發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強大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型主流視聽平臺,構建以內容建設為根本、先進技術為支撐、創新管理為保障的全媒體傳播體系,全面提升首都媒體傳播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首都廣電視聽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扶持資金來自市級財政資金。通過申請專項財政資金的方式,保障扶持資金的落實。扶持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擇優選取、重在引導、注重績效”的原則,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扶持對象為北京全媒體傳播體系中在京融媒體機構和視聽北京傳播矩陣成員單位,以及其他從事媒體融合發展研究、建設的單位。
第五條 本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廣電視聽領域在新媒體平臺建設、融合生產傳播、綜合信息服務、創新發展機制、技術研發應用推廣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引領性的項目,推動形成全鏈條、多層次、寬領域的視聽創新生態。
其中,新媒體平臺建設、融合生產傳播、綜合信息服務、創新發展機制等項目獎勵由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關于北京市視聽融合典型案例項目進行支持;技術研發應用推廣項目扶持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關于媒體融合創新技術與服務應用遴選的項目進行支持。
第六條 按照項目性質,本扶持資金實行項目補助和項目獎勵兩種扶持方式。項目補助,即對擬開展或正在開展的項目予以補助;項目獎勵,即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獎勵。一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扶持方式,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扶持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特別項目。一般項目是指經常規評審程序評審出的項目;特別項目是依據國家及北京媒體融合建設發展需要,配合國家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戰略,直接予以重點扶持的項目。
第三章 標準與流程
第八條 為推動廣電視聽全媒體傳播體系建設和主流媒體系統性變革,北京市廣播電視局每年組織北京市視聽融合典型案例征集推選,分為新媒體平臺建設、融合生產傳播、綜合信息服務、創新發展機制四類,對推選出的北京市視聽融合典型案例類項目,每個申報項目按照不超過總經濟成本30%的原則,給予最高20萬元的項目獎勵。
新媒體平臺建設類:是指著力打造自主可控的新媒體客戶端,或建設新媒體賬號矩陣等,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項目應具有較強影響力、傳播力,有利于廣電機構進一步壯大主流宣傳、強化特色定位、整合聚合資源、深化技術應用,鞏固拓展互聯網主陣地。
融合生產傳播類:是指全媒體生產傳播的創新做法、協同模式、運營策略、與其他主流媒體及商業平臺合作方式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項目應能夠主動探索全媒體傳播的新路徑、新方法,有利于品牌塑造運營、產業鏈拓展延伸,打造平臺賬號協同、大小屏聯動的融合傳播新模式,構建廣電機構內外互聯互通、協同高效的融媒體生態圈。
綜合信息服務類:是指積極拓展“媒體+”,在政務服務、民生服務、社會治理和數據技術服務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項目應能夠主動融入和服務國家戰略,立足本地實際開展特色化運營,在單一領域或綜合性服務方面推動打造現代化服務新場景、新模式、新應用,有利于推進廣電主流媒體智能化轉型發展。
創新發展機制類:是指在優化組織架構、創新管理機制、構建高效運營體系、拓展經營模式、建立健全評價體系等體制機制改革的一方面或多方面中持續發力,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項目應能夠建立適應創新發展的工作體制機制、評價激勵方式和人才隊伍體系等,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推進深層次系統性變革、構建一體化發展合力。
第九條 對于北京市視聽融合典型案例類項目,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媒體融合發展處根據評選結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標準提出項目獎勵方案。項目獎勵方案上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黨組會審議。
第十條 為促進廣電視聽產業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北京市廣播電視局每年組織媒體融合創新技術與服務應用遴選。入選的創新技術和服務應用項目在北京落地實施的,本扶持資金可根據項目落地情況,對入選單位給予一定金額的項目補助。
(一)支持內容
1.重點支持優質的視聽創作發行、技術創新、設備研發、機制創新、轉型升級類視聽項目,鼓勵在劇本創作、取景拍攝、研發創新、數據交易、小語種譯制傳播等方面具有核心競爭力和產業帶動能力的視聽產業項目、視聽應用項目。
2.重點扶持開展“視聽+”融合創新應用,探索賦能智慧城市、智慧家庭、智慧出行等創新應用場景的數字化轉型與智能化升級。支持推動前沿技術在視聽領域的應用,特別是在內容制作、傳播和用戶體驗等方面,例如人工智能、元宇宙、數字人、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鼓勵創新場景在文商體旅等領域的融合應用。
(二)支持條件
申報單位為在京注冊并實際運營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需成立 1 年以上、依法納稅(適用納稅主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發展規劃,在北京大視聽重點發展領域,擁有示范性和應用推廣價值,形成完整行業解決方案,并可在市場推廣復制。原則上,同一家企業每年累計只能扶持1個項目或場景。
(三)補助金額
每個申報項目按照不超過落地應用的直接成本、且不超過申報項目總經濟成本30%的原則,最高給予100萬元項目補助。
第十一條 對特別項目,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可采取資格資質審查、現場答辯論證等評審方式,綜合項目重要性、項目承擔主體實力、項目方案可行性等因素作出是否扶持決定,扶持方案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媒體融合發展處提出并上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黨組會審議。
第十二條 資金扶持獎勵方案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扶持項目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扶持對象與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簽訂《項目補助協議書》,協議簽訂后,北京市廣播電視局依據本辦法和《項目補助協議書》撥付項目補助。
第十三條 本年度已獲同類型中央財政資金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重復支持。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扶持對象負責扶持項目的具體實施,扶持對象應按規定使用和管理扶持資金,并承擔相關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補助扶持資金核算必須納入扶持對象的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完整保留與扶持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扶持對象應將項目獎勵扶持資金應用于與媒體融合相關的業務,項目獎勵扶持資金的使用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扶持項目完成后扶持資金若有結余,扶持對象應當將全部結余的扶持資金退回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第十七條 凡被終止、撤銷的扶助項目,扶持對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賬目,按要求填寫相關材料,提交清算,并全額返還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以項目獎勵方式所扶持的項目實行管理與監督制度,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重點審查以項目獎勵方式所扶持項目的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和完成情況,核準結項或組織驗收等。
第十九條 以項目補助方式所扶持的項目實行結項驗收制度,依據本辦法和《項目補助協議書》,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對補助扶持項目的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并出具結項驗收意見。結項驗收合格的項目下達結項通知。不合格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扶持對象不能按約定實施或完成扶持項目時,應及時提交書面申請,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將視實際情況延期、終止或撤銷對該項目的扶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媒體融合發展處在局黨組的領導下負責扶持資金的具體申請、使用和管理,財務處等相關部門依職權對扶持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媒體融合發展處應加強對項目執行過程的監督檢查,做好項目的績效管理,接受財務處的監督管理及審計檢查。
第二十三條 扶持對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撥付扶持獎勵資金,并取消扶持對象三年以內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二)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與立項的扶持項目內容嚴重不符;
(四)多次延期項目仍不能完成;
(五)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六)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存在行賄行為;
(七)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的扶持對象和扶持項目的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廣播電視局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北京市廣播電視媒體融合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廣電發〔2020〕13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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