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門頭溝區“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現將《門頭溝區“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中共北京市門頭溝區委宣傳部?北京市門頭溝區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1日
門頭溝區“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精神,主動融入北京市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和“演藝之都”建設,踐行“文化興區”發展戰略,持續打造“小院有戲”文化品牌,培育演藝新空間文旅消費新場景,激發文化市場創新創造活力,推動文化旅游雙向賦能,促進鄉村振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是指“門頭溝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園區、景區景點等各類市場主體,結合自身區位和資源稟賦,自主組織的非營利性特色“小院有戲”文化演出活動和建立的永久性“小院有戲劇場”(包括發展民宿、納入詩畫鄉村范圍的村集體建設的永久性“小院有戲劇場”)。
第三條?“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體、企業自愿、促進營收”的良性模式,豐富旅游產業的文化內涵,促進文旅農林商體融合發展。
第四條?按照“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獎代補對“門頭溝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園區、景區景點等自主組織的“小院有戲”文化演出活動的市場主體以及建設永久性“小院有戲劇場”的市場主體(或村集體)進行獎勵。
第五條?區委宣傳部設立“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納入區委宣傳部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單位符合以下條件:
1.在門頭溝區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且在門頭溝區具有合法固定經營場所的“門頭溝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園區、景區景點等市場主體;發展民宿、納入詩畫鄉村建設范圍的村集體。
2.遵守行業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文藝演出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申報的“小院有戲”文藝演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文藝演出以“小院有戲”名義舉辦,且在組織實施、宣傳報道等全過程中充分體現“小院有戲”文化品牌;
2.文藝演出要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積極健康,反映新時代偉大變革、展現新時代精神風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鼓勵文藝演出團隊深入挖掘門頭溝區紅色文化和獨特文化的精神內核(包括民間民俗、古村、古道、宗教寺廟、京西煤業、史前文化、長城文化、農耕文化、琉璃文化、元曲文化、地質文化、水文化等),創作原創節目融入文藝演出,豐富基層文化供給,賦能文旅產業發展。
3.所申報的“小院有戲”文藝演出形式包含音樂、戲劇、曲藝、舞蹈、民俗、雜技、詩歌朗誦、書畫、話劇等藝術門類的專場演出或綜藝演出,鼓勵原創沉浸式、互動式演出形式。
第八條?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1.自申報之日起之前一年內,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2.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年度內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
4.年度內出現安全生產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5.年度內組織的“小院有戲”文藝演出活動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或意識形態問題的;
6.存在其他不應申報情況的。
第三章?補貼要求及標準
第九條申請“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扶持資金的文藝演出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需要請具有營業演出資質的團隊參加演出,鼓勵與本區本土文化文藝演出團隊合作(本區本土演出團隊專業資質不做硬性要求),拓展本地文藝演出市場,促進本地文藝院團培養;
2.每場演出活動時間不少于50分鐘,節目不少于5個(戲劇類演出形式除外),應豐富文藝演出門類;
3.文藝演出活動,同一演出地點同一演出團隊每天演出場次不超過1場;
4.嚴格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相關要求,組織“小院有戲”文藝演出的市場主體與文藝演出團隊或個人簽訂《意識形態安全承諾書》,對所有演出節目、道具、服裝、主持詞等以及演出宣傳報道內容進行意識形態風險審核把關。相關禁止情形參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于出現相關問題的文藝演出活動,一律不予以補貼。
第十條?申報“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的“小院有戲劇場”扶持資金,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小院有戲”文藝演出場所,舞臺中央和劇場大門懸掛“小院有戲劇場”標識;
2.室內面積不少于100平米,觀眾席位不少于30個,有演出舞臺、音響設備、空調取暖設施等,具備四季演出條件。室外觀眾席位不少于50個,有半封閉式演出舞臺、音響設備等,具備三季演出條件。
3.每年在“小院有戲劇場”組織開展文藝演出不少于24場。
4.按照獎勵投資建設主體的原則,民宿經營市場主體租賃村集體場地投資建設的固定“小院有戲劇場”,獎勵市場主體,在保證市場主體“小院有戲”演出之外,供村集體組織公益性文化演出活動免費使用。村集體投資建設的固定“小院有戲劇場”,獎勵村集體,優先供民宿經營市場主體“小院有戲”演出免費使用。
第十一條?補貼標準
(一)“小院有戲”文藝演出補貼標準:
1.每場演出資金獎勵額度不超過該場演出實際費用的50%,且不超過1.5萬元。已獲得其他財政性獎勵、補貼的活動,不重復獎勵;
2.申報單位每半年進行資金申報;
3.鼓勵開展沉浸式演出,將演出與周邊文化、旅游、體驗、消費、體育等項目相結合,推動文旅農林商體融合發展。鼓勵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平臺對活動進行宣傳報道,擴大品牌影響力,提升品牌認同度。鼓勵挖掘門頭溝傳統文化、鄉土文化,創作原創文藝作品并組織文藝演出,打造具有門頭溝文化特色的“小院有戲”品牌。
(二)“小院有戲劇場”補貼標準
市場經營主體租用村集體場地建設的“小院有戲劇場”及自主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的室外固定“小院有戲劇場”;發展民宿、納入詩畫鄉村建設范圍的村集體建設的“小院有戲劇場”,經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根據評審結果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申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申報“小院有戲”文藝演出扶持資金的市場主體,要在每場文藝演出前10個工作日內向區委宣傳部提出申請,提交《門頭溝區“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文藝演出申請登記表》《意識形態安全承諾書》、演出節目內容介紹、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員介紹、觀眾組織情況等(加蓋公章)。其中:
1.演出節目單包括每個節目的名稱、類型、表演者姓名以及節目內容(歌詞、唱詞),外文節目應提交中英文對照的歌詞。
2.文藝表演團隊及演員介紹。須提交文藝表演團隊資質復印件;提交演員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演出服務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第十三條?申報“小院有戲”文藝演出扶持資金的市場主體根據區委宣傳部發布的扶持資金申報公告,提交半年“小院有戲”文藝演出補貼資金相關材料。包括:
1.《門頭溝區“小院有戲”文藝演出補貼資金申請表》;
2.文藝演出現場照片:每個節目不少于1張,照片帶有時間表示;演出現場整體照片(含舞臺、小院有戲主題、演出節目、全體觀眾,觀眾一般不少于30人);
3.整場演出的視頻資料。
第十四條?申請“小院有戲劇場”扶持資金的市場主體,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
1.固定的文藝演出場所地點、室內面積、產權證明等。
2.“小院有戲劇場”外部照片、內部全景照片(含舞臺、觀眾席)。
3.全年演出情況說明(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區委宣傳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資金申報的受理和評審工作,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形成扶持資金分配方案,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區統計局等部門共同審核,報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后,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后,向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申報主體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扶持資金主要用于申報主體的業務經營,包括土地房屋租金、演出場地建設裝修改造、演出設備采購租賃、聘請文藝演出團隊、“小院有戲”演出宣傳推廣等活動支出。不得用于發放獎金、補貼等人員性支出及償還債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文化品牌打造,制定“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年度工作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研究解決“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品牌打造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區委網信辦、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街,負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各鎮街負責對轄區市場主體組織的“小院有戲”文藝演出活動和相關宣傳報道進行意識形態風險審查,監督指導組織“小院有戲”文藝演出的市場主體履行好意識形態風險審核把關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申報市場主體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并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資料、虛報、冒領、騙取扶持資金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經查實后追究其法律責任;收回扶持資金并取消當年及之后兩年的申報資格,納入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扶持資金的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資金,健全財務檔案、獨立核算,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政、審計、檢查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開展工作,如有評審過程中索取、收受不正當利益、擅自泄漏有關信息、資料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經查實后終止委托服務,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小院有戲”演藝新空間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總量控制。特殊情況,“一事一議”。當年沒有使用完的扶持資金,按照《門頭溝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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